出口管制!!商务部海关总署罕见连发4则公告

#行业资讯 ·2025-10-10

今天,商务部、海关总署罕见连发4则公告,对超硬材料、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、部分中重稀土、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等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。

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8号 公布对锂电池和人造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

一、锂电池相关物项


(一)3A001 重量能量密度大于等于300 Wh/kg的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(包含电芯和电池组)(参考税则号列:85076000)。


(二)3B901.a.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的设备:


1. 卷绕机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;


2. 叠片机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;


3. 注液机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;


4. 热压机;


5. 化成分容系统;


6. 分容柜。


(三)3E901.a.用于生产3A001项所管制物项的技术。


二、正极材料相关物项


(一)3C901.a.1.压实密度大于等于2.5 g/cm3且克容量大于等于156 mAh/g的磷酸铁锂正极材料(参考税则号列:28429040)。


(二)3C901.a.2.三元正极材料的前驱体相关物项:


a. 镍钴锰氢氧化物(参考税则号列:28539030);


b. 镍钴铝氢氧化物(参考税则号列:28539050)。


(三)3C901.a.3.富锂锰基正极材料。


(四)3B901.b.用于制造可充放电锂离子电池正极材料的设备:


1.辊道窑;


2.高速混料机;


3.砂磨机;


4.气流粉碎机。


三、石墨负极材料相关物项


(一)3C901.b.1.人造石墨负极材料。


(二)3C902.b.2.人造石墨和天然石墨混合的负极材料。


(三)3B901.c.1.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造粒工艺设备:


a.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立式造粒釜;


b. 造粒容积大于等于5 m3的连续造粒釜。


(四)3B901.c.2.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石墨化设备:


a. 箱体炉;


b. 艾奇逊炉;


c. 内串炉;


d. 连续石墨化炉。


(五)3B901.c.3.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包覆改性设备:


a. 容积大于300 L的融合包覆设备;


b. 容积大于60 m3的喷雾干燥设备;


c. 桶体直径大于0.5 m的化学气相沉积(CVD)回转窑。


(六)3E901.b.用于生产石墨负极材料的工艺及技术:


1. 造粒工艺;


2. 连续石墨化技术;


3. 液相包覆技术。


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。


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,加强出口物项识别,属于管制物项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接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、准确、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

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。

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7号 公布对部分中重稀土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

一、1C909 钬相关物项


(一)1C909.a.金属钬、含钬的合金及相关制品:


1. 金属钬(参考税则号列:28053019)。


2. 含钬的合金:


a. 钬铜合金;


b. 镁钬合金;


c. 钬铁合金。


3. 含钬的靶材:


a. 钬靶;


b. 钬铜合金靶。


4. 含钬的永磁材料。


5. 含钬的晶体材料。


6. 含钬的磁制冷材料。


7. 含钬的磁致伸缩材料。


(二)1C909.b.氧化钬及其混合物。


(三)1C909.c.含钬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。


二、1C910 铒相关物项


(一)1C910.a.金属铒、含铒的合金及相关制品:


1. 金属铒(参考税则号列:28053019)。


2. 含铒的合金:


a. 铒铝合金;


b. 【保留】。


3. 含铒的靶材:


a. 铒靶;


b. 【保留】。


4. 含铒的晶体材料。


5. 含铒的光纤材料。


6. 含铒的储氢材料。


7. 含铒的陶瓷材料。


(二)1C910.b.氧化铒及其混合物。


(三)1C910.c.含铒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。


三、1C911 铥相关物项


(一)1C911.a.金属铥、含铥的合金及相关制品:


1. 金属铥(参考税则号列:28053019)。


2. 含铥的靶材:


a. 铥靶;


b. 【保留】。


3. 含铥的晶体材料。


4. 含铥的发光材料。


(二)1C911.b.氧化铥及其混合物。


(三)1C911.c.含铥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。


四、1C912 铕相关物项


(一)1C912.a.金属铕、含铕的合金及相关制品:


1. 金属铕(参考税则号列:28053019)。


2. 含铕的合金:


a. 镁铕合金;


b. 【保留】。


3. 含铕的靶材:


a. 铕靶;


b. 【保留】。


4. 含铕的发光材料:


a. 荧光粉;


b. 【保留】。


5. 含铕的晶体材料。


6. 含铕的吸氢材料。


(二)1C912.b.氧化铕及其混合物。


(三)1C912.c.含铕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。


五、1C913 镱相关物项


(一)1C913.a.金属镱、含镱的合金及相关制品:


1. 金属镱(参考税则号列:28053019)。


2. 含镱的靶材:


a. 镱靶;


b. 【保留】。


3. 含镱的晶体材料。


4. 含镱的光纤材料。


5. 含镱的热屏蔽涂层材料。


(二)1C913.b.氧化镱及其混合物。


(三)1C913.c.含镱的化合物及其混合物。


说明:


1. 1C909.a.2、1C910.a.2、1C912.a.2项所管制的合金包括锭、块、条、丝、片、棒、板、管、颗粒、粉末等形态。


2. 1C909.a.3、1C910.a.3、1C911.a.2、1C912.a.3、1C913.a.2项所管制的靶材包括片、管等形态。


3. 1C909.a.4项所管制的永磁材料包括磁体或磁粉。


4. 1C909、1C910、1C911、1C912、1C913项所管制的氧化物、化合物及其混合物包括但不限于粉末等形态。


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。


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,加强出口物项识别,属于管制物项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接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、准确、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

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。

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6号 公布对部分稀土设备和原辅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

一、2B902 稀土生产加工设备


(一)2B902.a.用于稀土生产加工的离心萃取设备。


(二)2B902.b.日处理浸出液量大于等于5000 m³的离子型稀土矿智能连续除杂沉淀设备。


(三)2B902.c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焙烧窑:


1. 尺寸范围Φ1.8×20 m~Φ4.6×80 m;


2. 窑筒体内砌筑衬里材料,包括石墨砖、高铝砖、莫来石砖等耐浓硫酸、氢氟酸腐蚀及耐温材料;


3. 反应温度小于等于850 ℃。


(四)2B902.d.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混合室体积0.5~14.2m³的萃取槽。


(五)2B902.e.用于稀土分离提纯的离子吸附设备。


(六)2B902.f.反应罐容积10~50 m³的稀土用沉淀结晶反应罐。


(七)2B902.g.用于2B902.f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:


1. 沉淀结晶搅拌器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;


2. 搅拌桨(参考税则号列:84799090);


3. 输出功率5.5~37 kW的电机。


(八)2B902.h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用电阻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1990):


1. 反应温度320~650 ℃;


2. 零部件为锰钢、镍铬合金钢等耐腐蚀材料。


(九)2B902.i.用于稀土金属电解的以下任一设备:


1. 电解整流设备;


2. 加料设备;


3. 稀土金属虹吸出炉系统;


4. 尾气处理设备。


(十)2B902.j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电解槽(参考税则号列:85433000):


1. 槽型为耐火砖砌筑槽;


2. 阳极为石墨材料;


3. 阴极为钨材料;


4. 电流范围6000~30000 A;


5. 阳极电流密度范围5~7 A/cm2;


6. 阴极电流密度范围1~2 A/cm2。


(十一)2B902.k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感应还原炉:


1. 中频电源频率1~8 kHz;


2. 加热温度0~1700 ℃;


3. 真空度大于等于1×10-3 Pa;


4. 熔炼量10~300 kg。


(十二)2B902.l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真空碳管炉:


1. 加热温度0~1700 ℃;


2. 真空度大于等于1×10-3 Pa;


3. 熔炼量10~300 kg。


(十三)2B902.m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提拉法稀土晶体生长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2000):


1. 加热方式为感应加热;


2.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2300 ℃;


3. 具备自动等径控制长晶功能。


(十四)2B902.n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坩埚下降法稀土晶体生长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1990):


1. 加热方式为电阻加热;


2. 最高加热温度大于等于1400℃;


3. 具备多温区加热功能。


(十五)2B902.o.稀土永磁真空感应铸片炉:


1. 周期式真空感应铸片炉(参考税则号列:85142000);


2. 诱导加热式真空熔炼炉。


(十六)2B902.p.用于2B902.o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:


1. 水冷电缆;


2. 铜辊;


3. 坩埚;


4. 倾角控制器;


5. 冷却系统。


(十七)2B902.q.稀土永磁氢碎炉:


1. 连续式气氛热处理炉;


2. 旋转氢碎炉;


3. 防爆连续氢碎炉。


(十八)2B902.r.用于2B902.q项所管制物项的零部件:


1. 阀门;


2. 氢气汇流排。


(十九)2B902.s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稀土永磁用气流磨:


1. 粒度小于等于5μm;


2. 粉末总收率大于等于99%;


3. 系统内部氧含量小于等于80ppm。


(二十)2B902.t.磁感应强度大于等于1.5T的含充磁场的稀土永磁成型压机。


(二十一)2B902.u.稀土永磁用自动热压设备。


(二十二)2B902.v.非2B104项所管制的稀土永磁用冷等静压压力机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310)。


(二十三)2B902.w.冷却时间小于等于20 min,加热温度500~1200 ℃,1000 ℃时温度均匀性在±3 ℃以内的以下任一稀土永磁真空烧结炉:


1. 单体卧式烧结炉;


2. 连续真空烧结炉;


3. 立式烧结炉。


(二十四)2B902.x.用于稀土磁材加工的设备:


1. 多线切割机;


2. 激光切割设备;


3. 自动粘料机;


4. 垂直磨;


5. 双面磨;


6. 端面磨;


7. 通过式磨床。


(二十五)2B902.y.晶界扩散设备:


1. 物理气相沉积磁控溅射镀膜设备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;


2. 稀土永磁真空扩散炉;


3. 稀土永磁用丝网印刷装置。


(二十六)2B902.z.用于稀土二次资源回收利用的尺寸范围大于等于Φ19×21 m的立窑。


二、1C914稀土原辅料相关物项


(一)1C914.a.稀土矿(参考税则号列:25309020):


1. 氟碳铈矿;


2. 独居石;


3. 离子吸附型稀土矿。


(二)1C914.b.含有羟肟酸类或磷酸酯类捕收剂的稀土矿浮选药剂。


(三)1C914.c.用于稀土生产的萃取剂:


1. P507:2-乙基己基膦酸单2-乙基己基酯(CAS 14802-03-0)(参考税则号列:29319000);


2. P204:二(2-乙基己基)磷酸酯(CAS 298-07-7)(参考税则号列:29199000);


3. 环烷酸(CAS 1338-24-5)(参考税则号列:38249999);


4. N235:三辛癸烷基叔胺(CAS 68814-95-9)(参考税则号列:38249999);


5. C272:双(2,4,4-三甲基戊基)膦酸(CAS 83411-71-6)。


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。


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,加强出口物项识别,属于管制物项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接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、准确、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

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。


商务部 海关总署公告2025年第55号 公布对超硬材料相关物项实施出口管制的决定


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有关规定,为维护国家安全和利益、履行防扩散等国际义务,经国务院批准,决定对下列物项实施出口管制:


一、2C902.a.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0 μm的人造金刚石微粉(参考税则号列:71051020)


二、2C902.b.平均粒径大于50 μm且小于等于500 μm的人造金刚石单晶(参考税则号列:71051020)


说明:2C902.b项不管制用于装饰、首饰的培育钻石。


三、2C902.c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线锯:


1. 线径小于等于45 μm;


2.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8 μm;


3. 破断拉力小于等于16 N。


四、2C902.d.具有以下所有特性的人造金刚石砂轮(参考税则号列:68042110):


1. 金刚石齿硬度小于等于30 HRB;


2. 所含金刚石平均粒径小于等于5 μm;


3. 最高工作速度大于等于40 m/s。


五、2B005.b.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(DCPCVD)设备(参考税则号列:84798999)


六、2E902 直流电弧等离子体喷射化学气相沉积(DCPCVD)工艺技术


出口经营者出口上述物项应当依照《中华人民共和国出口管制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条例》的相关规定向国务院商务主管部门申请许可。


出口经营者应当对报关商品的真实性负责,加强出口物项识别,属于管制物项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属于两用物项”并列明两用物项出口管制编码;不属于管制物项但参数、指标、性能等接近的,必须在报关单备注栏中注明“不属于管制物项”并填写具体参数、指标。对上述填报信息完整、准确、真实性存疑的,海关将依法质疑,质疑期间出口货物不予放行。


本公告自2025年11月8日起正式实施。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出口管制清单》同步予以更新。
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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